纪律条规“每周一学”(三十九)
颁布时候:2021-03-15 09:19:07 学习宣传纪律条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在学思践悟中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对每一位国企干职员工来说十分重要。为了更好地普及宣传法纪知识,从2020年3月份起,集团微信公众号推出纪律条规“每周一学”,每周推送纪律条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要求及集团相关制度条款,通过学习,让大家进一步懂法纪、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本期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一)。
条 文:
《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释 义:
本条是关于公职人员违反廉洁要求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两款。
第一款分三项。第一项规定的是贪污贿赂行为。本项规定的贪污贿赂行为并不局限于贪污、行贿和受贿,而应从广义上理解,与监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范围保持基本一致。换言之,公职人员存在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其依据均为本项规定。
第二项规定的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行为。所谓“利用职权”,主要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主要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等。本项涵盖的违法行为种类较多,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为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等等。
第三项规定的是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行为。“纵容”,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对其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放任不管、不加制止,任其发展的行为。“默许”,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已经了解到其特定关系人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虽然没有明明白白地表示同意,但是暗示许可的行为。“特定关系人”,是指与本人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款规定的是不纠正亲属违规从业行为。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不同身份,对其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的从业行为作出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禁止一定职级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公职人员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公职人员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相关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相关行为的,应当先由该公职人员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如果该公职人员拒不纠正的,监察机关可以建议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直接决定调整其现任职务或要求其辞去现任职务。按照本条规定,公职人员不服从职务调整的,应当给予撤职处分。
本期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一)。
条 文:
《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释 义:
本条是关于公职人员违反廉洁要求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两款。
第一款分三项。第一项规定的是贪污贿赂行为。本项规定的贪污贿赂行为并不局限于贪污、行贿和受贿,而应从广义上理解,与监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范围保持基本一致。换言之,公职人员存在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其依据均为本项规定。
第二项规定的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行为。所谓“利用职权”,主要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主要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等。本项涵盖的违法行为种类较多,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为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等等。
第三项规定的是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行为。“纵容”,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对其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放任不管、不加制止,任其发展的行为。“默许”,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已经了解到其特定关系人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虽然没有明明白白地表示同意,但是暗示许可的行为。“特定关系人”,是指与本人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款规定的是不纠正亲属违规从业行为。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不同身份,对其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的从业行为作出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禁止一定职级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公职人员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公职人员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相关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相关行为的,应当先由该公职人员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如果该公职人员拒不纠正的,监察机关可以建议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直接决定调整其现任职务或要求其辞去现任职务。按照本条规定,公职人员不服从职务调整的,应当给予撤职处分。
(来源 中国方正出版社)